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社保与公积金必须同时缴纳!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社保与公积金必须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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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建备考过程中,很多同学都会接触到《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些常考的法律条文,尤其是在《法规》科目中频频亮相。今天我们來聊一个在真题中经常被“隐藏考察”的重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及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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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劳动者也可能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其实住房公积金也是强制缴纳的。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跟社保缴纳的时间一样,企业录用员工,应该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为原告缴纳公积金,企业也会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有相关的政策规定,这里简单列举几个地区给大家看看:

一、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三、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总的来看,无论是社保还是公积金,用人单位都必须在职工入职30日内依法登记并缴纳,这不是选择题,而是法律强制要求。

否则,不仅要补缴,还要承担滞纳金和高额罚款。对于我们建工人来说,这些条文不是空洞的背诵内容,而是考试中的得分点,更是将来职场中判断合法合规的重要标准。

理解法条的实质、掌握条款的细节,是你稳稳上岸的关键一步。别忘了,法规这一科,懂比背更重要。咱们继续努力,祝大家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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